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我司对2007年颁布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施工监管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传 真:010-58934163
附件: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资信能力
(一)企业净资产6亿元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
(三)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10亿元以上。
(四)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近三年未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申报公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当期信用评价等级为优良(AA级或A级);申报港口与航道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未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过最低信用等级;申报铁路工程特级资质的企业,近三年在国家级信用平台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本类别工程技术管理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2项符合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代表工程。
三、科技进步水平
(一)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均达到营业收入的0.8%以上。
四、企业工程业绩
(一)建筑工程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2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3、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建的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建筑工程;
4、高度60米以上的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
资质VIP客户热线:18595605757、18595602929
资质三升二、二升一:13071057676、18595605757
建筑总承包资质热线:18595602929、13071057676
建筑专业承包资质热线:18595605757、18595602929
房地产开发资质热线:13071057676、18595605757
三承资质热线:18595602929、13071057676
地址:郑州市商都路与中兴南路交叉口建正东方中心A座17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