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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 作者:河南瀚泓网站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4-28 | 5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的服务企业发展,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政策调整实际,现就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禁止建筑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申报行为的通知》(豫建建〔201447)进行修订,删除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建建〔201456号)。

三、对《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七款修订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将电子申报材料数据包提交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对第二条第八款进行如下修订:

1.将“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含注册地在我省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修订为:“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2.删除第八款第1项中“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专业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专业,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材料一套”的内容。

3.删除第八款第2345项。

4.将第八款第7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核查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是否存在《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在必要时委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业绩核查,可要求被核查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核查期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不做出该申报行政许可决定。

5.将第八款第9项修订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审查完毕。

对公示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期间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按照资质申请程序提出书面陈述,必要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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