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将第九款中“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初审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修订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定》、《实施意见》和本细则制定相关受理和许可程序,并在其门户网站公布。”
(三)将第三条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修改为: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将第四条第十四款第1项修改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资质证书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1个月内,依据资质许可程序逐级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重组、外资退出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需重新核定资质,符合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变更程序办理。企业分立不得增加资质数量。
(五)删除第六条第二十四款中“初审部门对个人业绩的核查,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36号)规定实施,主要核查业绩发生时,个人在工程项目中所起的作用、业绩规模、完成单位和时间、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及社保缴纳等情况”内容。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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