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承接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
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6.《河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暨资质标准实施细则》(豫建建〔2015〕49号);
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8.《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
9.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许可范围
承接实施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工商注册的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涉及公路、水利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做出许可决定。
三、许可程序
企业申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受理、审查、决定”的程序进行许可。
(一)受理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
窗口依法查验申请资料,并核对原件(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即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