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
1.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延期申请及重新核定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下列资质,依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郑州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程序及相关事项的通知》郑建文〔2015〕55号文件中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①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核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②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③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2.企业升级申请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接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查采取专家评审制。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一级资质的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已取得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直接申请增项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按照升级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决定。
①抽取专家。中共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评审时间、地点。
②组织评审。组织两批不同专家分别进行评审。
③现场核查。标准要求的申报企业厂房等现场指标,由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核查。
④意见公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专家汇总的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意见,结合申请企业有无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的十二项行为之一的情形的核查情况,形成公示意见,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公示申报企业业绩,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企业的申诉及公众的监督举报。
⑤申诉补充材料评审
公示期间,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综合受理窗口接收企业申诉补充材料。
公示期结束后,中共郑州市纪委郑州市监察委员会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再次抽取评审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诉补充材料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决定
1.许可决定。经委领导集体研究,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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