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优化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建﹝2018﹞84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河南省开展工程保证制度和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试点的函》(建办市函〔2017〕759号)部署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22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发证。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申请企业名称,已有主要资质类别、等级,申请及获批的资质类别、等级等内容函告省交通运输厅或省水利厅。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全省重点培育建筑类企业名单(2017—2020年)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豫建〔2017〕227号)公布的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增项其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涵盖范围内的相应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与其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相近的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规定进行申报,提供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代表工程业绩,工程业绩应为相应总承包或相近专业承包资质所承揽工程中包含的专业工程。请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审查。涉及交通、水利类专业承包资质的,请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三、根据《通知》要求,专业承包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后,涉及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及跨省变更、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外资退出时需重新核定等有关事项,均由承接下放审批权限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请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承接实施。涉及交通、水利类资质的,请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做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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