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记入信用档案,并列入“黑名单”。
6.以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承诺方式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在完成核查前,不得办理名称变更、法人变更、升级、注册地迁出、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的资质重新核定。
附件: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承诺书(点击下载)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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